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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 要:我国已经在商品和服务领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,但是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过窄,规定过于原则,可操作性较差,且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不合理。针对此,建议扩大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,完善适用方式,合理规定赔偿金额,实现赔偿与惩罚的有效结合。
关键词:赔偿金;惩罚;补偿;欺诈
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惩戒性的赔偿或者报复性的赔偿,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,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的人的补偿,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。[1]与补偿性赔偿相比,惩罚性赔偿具有赔偿和惩罚双重功能,且更注重惩罚,能够好的遏制不法行为。笔者结合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法律现状,谈一下完善的建议。
一、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现状
我国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,[2]其后分别在《合同法》、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侵权责任法》等法律中适用该赔偿制度。
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49条规定: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所受的损失,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。”此规定在消费和服务领域方面首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之先河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:“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”该规定再次确认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的惩罚性赔偿。此后,针对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九十六条规定了“十倍赔偿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。为了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交易安全,保障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47条的规定:“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、销售,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。”
2003年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、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、欺诈等行为,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中。该司法解释将惩罚性赔偿从消费服务领域扩展到房地产领域,这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的一项突破。
二、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
(一)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狭窄
目前,我国的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仅仅适用在产品责任领域,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,惩罚性赔偿仅仅适用在侵权法的产品责任领域,不足以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,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。[3]尤其是随国际交流以及网络的发展,知识产权、环境侵权等民事活动领域出现了一些主观恶性极为严重的侵权行为,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权利,仅靠补偿性赔偿难以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。因此,在立法上应考虑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范围,以充分其惩罚与遏制功能,在民事活动的更多领域切实保护公民的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