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,为了加强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,28日,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《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》,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细则》对肉制品进行了梳理归类,包括热加工熟肉制品、发酵肉制品、预制调理肉制品、腌腊肉制品和可食用动物肠衣。
《细则》对肉制品生产场所进行了规定,要求厂区、厂房和车间、库房要求应符合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》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;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。同时要求,生产车间应具有足够空间和高度,满足设备设施安装与维修、生产作业、卫生清洁、物料转运、采光与通风及卫生检查的需要。
同时,《细则》还要求,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,性能和精度应满足生产要求,便于操作、清洁、维护。
在食品添加剂方面,《细则》要求,应明确产品在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“食品分类系统”的最小分类号。生产过程中应按照GB 2760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。
在管理方面,《细则》要求,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。如实记录原料采购与验收、生产加工、产品检验、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,实现产品有效追溯。同时,还要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,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