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,近日,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《晴雨伞》国家标准。
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,晴雨伞产品综合性能标准,规定了晴雨伞的术语和定义、分类、性能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亮点:
一是规范了规格尺寸标注。标准中要求“规格尺寸应明示在产品上,其表示形式和公差应符合QB/T 4743的规定”。规格尺寸明示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合适的产品,表示形式和公差应符合QB/T 4743《伞类产品 规格尺寸》的要求,这样既可以保证两个标准要求的协调性,也规范了我国晴雨伞规格尺寸的标注。
二是修改了下盘稳定性指标要求。目前市场上的自开伞、自开自收伞在设计上已将中盘与下盘结构合在一起统称下盘,因此修订时将原标准中的“中盘稳定性”改为“下盘稳定性”,下盘是支撑伞骨的部件,稳定的下盘可以保证伞在开启状态时的稳定性,避免产生窜动或晃动,影响产品使用性能,修订符合伞类产品行业现状。
三是对开、关伞力指标进行了完善。自开伞、自动开收伞主要是通过设置于手柄上的开关按键来控制伞的开、收,为保证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开、收伞方便,防止开、关伞力过大造成开、收伞困难,或过小造成误碰后意外打开,对消费者造成伤害,标准中规定“成人伞开伞或收伞时按下按键的力值应为10N~55N”,因儿童伞有单独的标准要求,故本标准只规定了成人伞的开、关伞力。对于收伞时需手动压缩伞杆的产品,如果压缩伞杆力过大,会造成关伞不易,以致关不上造成伞回弹,容易对使用者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,故本标准增加了压缩伞杆力指标,标准规定“自开自收伞压缩伞杆力不应大于100N”。
四是修改了防雨性能的测试方法。如果晴雨伞伞面材料编织密度稀疏、伞面涂层处理差或伞面缝制部位针孔过大,在雨天使用时,会发生雾状漏雨或滴水现象,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,故标准中规定了防雨性能的要求。此次修订,修改了防雨性能的测试方法,采用新型淋雨试验设备进行防雨性能的测试,模拟自然环境中下雨模式和气象学的雨量测量计对晴雨伞进行测试,更加科学、合理。有的晴雨伞不具备防雨性能,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,指导消费者选购所需的产品,因此本标准规定“不具备防雨性能的应在产品上明示”。
五是提高了耐水色牢度指标要求。晴雨伞是人们雨天使用的消费品之一,色牢度差的产品,伞面遇水后就会出现掉色现象,造成伞面污染,给消费者使用带来困扰。此次修订,提高了标准要求,规定“织物伞面耐水色牢度不应低于GB/T 250-2008和GB/T 251-2008规定的级”。同时,增加了塑料伞面色牢度的要求。
六是统一了零部件名称。此次修订,对附录A不同种类的晴雨伞结构示意图进行了整合修改,统一了不同种类晴雨伞中相同作用零部件的名称,为各有关方提供语言和概念上的统一,用来确保人们对晴雨伞行业中的主要零部件有共同的认知与理解,避免出现用词不当或冲突不一致的情况。
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高级工程师宫宝利表示,新标准的实施紧跟目前晴雨伞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,体现了满足消费升级的需要而做出的提升。契合了产业发展和消费需求,提高了晴雨伞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,保证了产品性能、质量,保障了消费者权益,能够有效推动产业升级、促进产品持续技术革新。标准的实施不仅在指导和规范企业生产,出口创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,而且为各相关方提供可依据可参考的规范性文件,对于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并走向国际,具有重要意义。